当事人:安徽同济设备集团有限负担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住 所:合肥市蜀山区顺丰丰泰财产园研发楼1009室
了《设备工程质地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矩,本结构于 2022年12月2日立案探问。
经查明, 蚌埠市淮禹书苑项目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圈堤道东侧行进道南侧,于2020年8月份开工设备,项目由蚌埠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斥地设备;你单元为总包单元,项目司理为闵旅华。2020年10月15日你单元将该项方针水电安置工程分包给安徽九源修立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元拥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天资、消防措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天资和施工劳务序列不分品级天资,其天资均不行承揽修立工程的水电安置。该项目水电安置分包结算价遵照施工单元与设备单元水电完工结算价12646202元下浮30%,合同结算金额为8852341元。你单元将该项方针水电安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天资条目的安徽九源修立工程有限公司的动作属于违法分包。
证据三:《水电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注明你单元于2020年10月15日将该项方针水电安置工程分包给安徽九源修立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四:分包单元《修立业企业天资证书》复印件,注明安徽九源修立工程有限公司不拥有修立工程水电安置施工天资。
2023年2月23日,本结构依法向你单元投递了《行政科罚事先示知书》((蚌住修)罚先告字〔2023〕第4-1号)及《行政科罚听证示知书》((蚌住修)罚听告字〔2023〕第4-1号),示知你单元拟作出行政科罚决计的毕竟、起因、按照及实质,并示知你依法享有的权益。你单元正在规矩刻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条件。
本结构以为,你单元违法分包的动作违反了《设备工程质地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矩,现依据《设备工程质地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设备体系行政科罚裁量权基准》的规矩,该当责令校订,充公违法所得,对施工单元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妨害后果微幼,依据《设备工程质地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设备体系行政科罚裁量权基准》的规矩,对你单元作出如下行政科罚:
责令校订,处工程合同价款8852341元的0.5%计44261.7元的罚款。
上述罰款,你單元該當自收到本科罰決計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安徽省團結支撥平台繳納。過期不繳納罰款的,本結構將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行政科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矩,逐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科罰款。
如不服本科罰決計,可能正在收到本決計書之日起60日內向蚌埠市公民當局或安徽省住房和城鄉設備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能正在收到本決計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蚌山區公民法院告狀,但本決計不勾留奉行,執法另有規矩的除表。過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實行的,本结构将依法申请公民法院强造奉行或根据相闭规矩强造奉行。